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允许销售及燃放时间:2024年2月9日至2月11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及2024年2月24日(元宵)共四天时间。
二、销售燃放点位
1.销售点位:
(1)泽雅镇—龙溪艺术馆(对面)停车场;
(2)郭溪街道—景德东路448号东边(百姓广场)篮球场;
(3)娄桥街道—今汇路“1号桥”边停车场;
(4)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北侧);
(5)南白象街道—荷塘月色公园广场;
(6)茶山街道—梅泉大街290号对面停车场;
(7)丽岙街道—下川村G104国道路口(下川村拆迁空地);
2.燃放点位:
(1)泽雅镇—龙溪艺术馆东侧沿河步道;
(2)郭溪街道—景德东路百姓广场篮球场北侧停车场;
(3)娄桥街道—奥体中心对面浙江建工工地;
(4)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南侧广场;
(5)南白象街道—梧三路290号对面沿湖步道;
(6)丽岙街道—下川村拆迁空地北侧。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瓯海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安全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政府统一搭建的零售经营仓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禁止燃放期间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六、法律责任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销售活动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作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法生产、销售举报电话:0577-89500885;
非法运输、燃放举报电话:0577-88527110。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