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财:
你户坐落于瓯海区天灯巷48号的房屋已于2023年5月与本机关签署了(协议编号:LX025)《温州市瓯海区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认购定位了郭景佳园4幢1803住宅安置房一套(计建筑面积103.29平方米,最终测绘面积103.29平方米)。你户所认购的上述住宅安置房总价为人民币518952元,扣除相应抵扣金额后,你户尚需缴纳购房款人民币418861元。
因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购房款,本机关已于2025年2月25日向你户送达《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户仍未缴款结算,在陈述申辩期内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你户至今未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现依法对你户作出《关于要求履行安置房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责令你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足额缴纳款项并办理结算、交钥匙等手续。缴款指定账户:开户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繁荣分理处,缴款账号:905000559084122000086,缴款户名: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缴金额:418861元。缴款完成后凭回执等信息到我单位换取相应票据。逾期未缴纳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多次前往你位于瞿溪街道周转房的住处均未能找到你本人,且你手机已停机无法联系到你,你老婆多次拒绝签收文书,我单位无法对你进行文件送达,故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公告之日起10工作日内直接到瞿溪街道城中村改造现场办公室(地址:宁前路99号3楼,联系电话:0577-56678189)领取《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原件并办理安置房结算。
附件: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 陈国财 ).pdf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瞿溪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