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崇钗、林秀辉、林秀静:
因你户土地涉及征收补偿,我单位向你户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杨崇钗、林秀辉、林秀静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文书》。经联系及多方查证,无法获取你户地址,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留置送达均无法成功送达。故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户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杨崇钗、林秀辉、林秀静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文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你户也可在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直接到瓯海区潘桥街道振华路19号(潘桥一小旁)302室领取《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杨崇钗、林秀辉、林秀静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文书》原件。(地址: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振华路19号(潘桥一小旁)302室;联系电话:0577-56560905)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杨崇钗、林秀辉、林秀静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文书》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