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忠:
你户坐落于瞿雄路147号的房屋已于2018年01月24日与本机关签署了(协议编号:WXX-012)《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并经中诚公证处公证。你户于2022年03月04日认购定位了塘景住宅区四组团3幢1902室住宅安置房1套(计建筑面积270.85平方米,最终测绘面积270.85平方米)。你户所认购的上述住宅安置房总价为人民币2079586元,扣除相应抵扣金额后,你户尚需缴纳购房款人民币331821元。
因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购房款,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6日向你户送达《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你户仍未缴款结算,在陈述申辩期内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你户至今未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现依法对你户作出《关于要求履行安置房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责令你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足额缴纳款项并办理结算、交钥匙等手续。缴款指定账户:开户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繁荣分理处,缴款账号:905000559084122000429,缴款户名: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缴金额:331821元。缴款完成后凭回执等信息到我单位换取相应票据。逾期未缴纳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人在国外,我单位无法对你进行文件送达,故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公告之日起10工作日内直接到瞿溪街道城中村改造现场办公室(地址:宁前路99号3楼,联系电话:0577-56678189)领取《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原件并办理安置房结算。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瞿溪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