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申请说明发布日期:2021-11-26 10:51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电话:0577-88539697,邮箱:xxgk@ouhai.gov.cn ),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06室。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受理机构为各部门、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涉及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的申请件,直接向各部门、镇(街道)提出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区信息公开办,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06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539697

传真号码:0577-88526176

邮编:3250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06室。

联系电话:0577-88539697

传真号码:0577-88526176

邮编:3250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瓯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点击转至申请页面),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现场申请或信函申请,应当书面填写《温州市瓯海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网上申请需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应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人在受理点现场提出申请,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查询办理情况。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本页面暂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调整。

条例内容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4/15/content_53829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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